分享到: 正义网通辽7月25日电(记者其其格 通讯员高玉华 于文鑫)姚某杯酒壮人胆,驾车驶入封闭铁路道口,后驾车横冲直撞,又与两车相撞,造成一连串交通事故。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内蒙古奈曼旗检察院审查后改变公安机关对姚某的犯罪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25日,奈曼旗法院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12月27日17时,姚某在醉酒后驾驶蒙GR5291号轿车行驶至铁路京通线692公里道口处时,正值2632次列车通过道口,乘蒙GR5291号轿车人下车抬起封闭道口护栏,姚某驾车抢越道口,迫使火车紧急刹车,停车三分钟,才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后姚某又驾车在八仙筒镇内横冲直撞,行驶至八固线与国道111线交叉路口处转弯时,因未让行直行的大型客车,与其相撞后逃逸,逃逸时又逆行与普通货车相撞,姚某驾车继续逆行逃逸,在驶出几公里后被赶到的交警截获。经过血样检测,姚某酒精含量为2.27mg/ml,超出醉酒近3倍。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后,致客运火车近千人的性命于不顾,致道路上客车、货场于不顾,横冲直撞,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认定危险驾驶罪定性错误,不足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作者:其其格 高玉华 于文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