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明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铁路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春运新政,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旅客改签车票后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收取20%退票费。(据《北京晨报》12月8日报道) 不用说,这一新的规定必然引起关注,也会遭遇批评。 不过,笔者以为,从小处说,铁路总公司出台的这一新规有其合理因素,因为它堵上了原来退票费规定的一个漏洞。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梯次退票费制度,开车前48小时退票只收取5%的退票费,24小时至48小时之间收取10%的退票费,24小时以内的收取20%退票费。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由于车票改签是免费的,人们就钻空子提出了一个“先改签后退票”的策略,即对24小时内的退票,先改签为48小时以后的车次,然后再来退票,退票费就由20%变为5%了。现在,这个漏洞被堵上了,只要是改签后在春运期间,改签退票也按照20%收取退票费。 但是,这个合理性并没有改变整个火车票退票费制度的不合法。可以说,此次调整改签车票的退票费,简直就是铁路部门一错、二错连三错了。 一错是,从权力来源说,铁路总公司没有定价权。我国的《铁路法》、《价格法》规定铁路运价属于政府定价,这个法律没有改变。原铁道部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总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当然也就无权调整退票手续费,只有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才有定价权。 二错是,即使政府为铁路运输定价,现在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合同法》,当旅客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火车时属于单方中止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当退票收费方式由5%变为5%至20%的梯次收费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发生了变化,因此,违约责任也应该双方协商,而不能由运输方单方面决定。同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因此,铁路部门发个文件就让消费者执行,有违程序公平。 三错是,在铁路部门出台梯次退票费制度才3个月,就又对退票费进行调整,我们要问的是,当初制定梯次退票费政策时,难道没有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制定一项政策,难道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你们打算一年调整几次?而且,这个新规又只适用于春运期间,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这让我们看到垄断部门的随意性,他们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价,谁赋予垄断部门随心所欲的权力? 对于上述三个问题,国家发改委应该过问,而不是由铁路总公司来解释。铁路总公司有没有定价权,定价应该坚持什么程序,需要一个交代。铁路总公司想怎么调就怎么调,这样的现象是不正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