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火车晚点8小时,乘客小童和小倩(均为化名)因此缺席了一个重要会议,为讨说法,她们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10元。 本月初,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后,记者获悉,昨日两名乘客又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于同日向广深公司和乌鲁木齐铁路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她们所乘坐的T38次列车晚点的情况信息。 火车延误 乘客候车室过夜 去年11月21日,小童和小倩在网上订了两张由广州开往武昌的T38卧铺火车票,原本于当天晚上发车的该次列车延误8个小时,包括二人在内的所有乘客只得在候车室度过一夜,至第二天早上8时才坐上火车。 今年1月份,小童和小倩委托了公益律师庞琨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火车延误8小时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0元。 11月8日,本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小童和小倩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童和小倩不服,于昨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公布列车晚点信息 在上诉的同时,小童和小倩还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公开关于她们所乘坐的T38次列车平时晚点的情况。 小童和小倩说,她们在申请书中提出了三个问题,分别是“2012年T37次列车终点到广州合计晚点多少次、2012年T38次列车从广州站始发时晚点合计有多少次”、“2012年T37次列车从终点到广州站时平均晚点多长时间、2012年T38次列车从广州站始发时平均晚点多长时间”和“T38次列车终点到广州站和从广州站发出晚点的频率是多少”。她们说,提这三个问题的意图是想要了解T38次列车平时晚点的情况究竟是怎样。 小倩说:“如果像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的话,该趟列车的运营部门就应该制定合理的方案解决这个问题,或者修正该次列车的运营时间。如果不是经常出现晚点情况,那么我们当晚就是遇到了一个特殊情况,铁路部门也应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小童说,其实她们也理解,T38次列车从乌鲁木齐开到广州,要求绝对正点出发也不现实。但是延误竟有8个小时之久,铁路部门理应赔偿,并找到常态化的解决方案。 说法 法院:原告继续坐车放弃了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车票乘坐火车,是双方建立的一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而《铁路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法院认为,两原告到达车站候车后,广深公司员工已明确告知T38次列车晚点5小时以上,原告可在“退票”或“改乘”两项中选择。但原告继续乘坐原列车到达目的站,其行为已表明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迟延运输的上述两项法定民事责任的权利。因此,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一审判决误解了法律本意 小童和小倩的代理律师庞琨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和《铁路法》第十二条意思都是,是否退票或改签,选择权在旅客手中,如果旅客这样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就有义务满足旅客的要求。 但是庞琨认为,从中无法推论,如果旅客没有选择改签和退票,就等于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旅客按照《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赔偿。法院的判决是误解了法律的本意,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作者:林霞虹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