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比2005年版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对近几年产生的新问题以及以往责任不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内容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从包括设备质量与施工作业等领域实行风险源头控制。 相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和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两章。其中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动车上吸烟将被罚500元至2000元。《条例》还规定了:列车开行时速超120公里铁路全封闭管理;在铁路设施附近动工要征询铁路运输企业意见;首次确定铁路机车缺陷召回制度。此外,对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威胁行车安全的一些行为,《条例》也要求严格禁止。 新闻点评: 市场经济是法治框架下的契约经济。社会经济环境的某些混乱,一方面源于律例的空白;另一方面源于律例的执行与监管缺位。一个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经济社会,其国家公信与个人信用无章可循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民族,当然不缺规矩。但规矩与律例显然是两码事。改革开放已三十五年的中国,依旧是人情社会,这是对依法治国理念执行的巨大挑战。 将行业条例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铁路建设管理与发展将更加规范化,这是个进步。但真正的成果还取决于执行过程中的不折不扣。当人情止步于法律,中国将是一个何等清朗的国度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