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表达]杨涛(江西公务员) 火车无座票与有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1月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从道理上讲,购买火车无座票,并不能享受到有座的服务,并且占用火车的资源明显比有座票少,因此,理所当然应当在价格上比有座票便宜,无座票与有座票同价,对于旅客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市民雷闯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道理的。 不过,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以前起诉铁路部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铁路部门通称“铁老大”,其占据垄断优势,政企不分,甚至公检法自成一体。像郝劲松多次“挑战”铁路部门,包括起诉铁路部门不开发票,实名火车票遗失不能补票,以及春运涨价等事情,大多是折戟沉沙。 但是,站在今天,似乎起诉的背景已然不同。其一,铁路政企分离已经有了实质进展。去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将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其二,铁路公检法从铁路系统分离已经基本完成。2004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法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迄今为止,有关改革基本完成。这两项改革表明,铁路部门虽然仍然是国有垄断企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但是,对铁路部门的监督与制约大大地增强了。 铁路法院的人财物都在铁路部门管理之下,铁路法院不看铁路部门的眼色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今,铁路法院的人财物已经不在铁路部门的管理之下,纳入了国家的司法系统。我们就有理由期望铁路法院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精神,过多考虑铁路部门的利益,或者有失公正,那么,我们倒要拷问,铁路公检法的改革是否真正得到落实,是不是改革之后,铁路法院与原铁路部门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作出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交通部铁路局,其实本身就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包括对其定价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的职责。如果铁路法院并没有作出有利于旅客的判决,那么,铁路局也应当就此问题向公众作出合理的解释,甚至也可以在法院判决前,对铁路部门的定价行为进行纠正。如果改革后,新增加一个对铁路进行监管的部门,并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那么,这样的改革也是毫无成效,我们就要反思这样的改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