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河北大街6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环境整治的需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宁建府征字[2013]第1号),对建邺区东至规划华山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扬子江大道、北至集庆门大街(具体征收范围以地字第320105201211344号规划许可证为准)用地实施征收工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房屋实施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对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河北大街6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河北村八百亩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按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382870元,装潢及定附补偿等为人民币105560元,合计人民币2488430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方。 三、如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河北村八百亩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河北村八百亩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结算。 四、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补偿,计人民币754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8元/平方米补偿,支付一年,计人民币50669元,合计人民币58209元。 现依法向建邺区河北大街6号房屋相关权利人送达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方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建邺区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腾空交区征收办。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河北大街2号 电话:025-87708395 单位: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八百亩征收指挥部)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