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铁路局北京工务段办公室技术员董某,多次向他人索取钱财。后董某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董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铁中院审理,驳回董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前,52岁的董某担任北京铁路局北京工务段办公室技术员。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董某利用负责铁路土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借地费或办理临时借地审批手续费用的名义,多次向北京工务段管辖的锦承线337km-415km处侵占铁路用地的村民索取钱财。2012年8月,董某向所在单位投案,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去年4月16日,董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身为北京铁路局北京工务段办公室技术员,负责地亩工作,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年。 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董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驳回董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