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贵港市检察院支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季祥辉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铁路施工中收受他人贿赂一案二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季祥辉系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其在任南(宁)广(州)铁路站前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施工单位中铁三局、中铁十七局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施工单位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l6万,用于其个人消费。案发后,季祥辉退出赃款154000元。 2011年7月1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季祥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季祥辉不服提出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季祥辉不服提出上诉。港北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季祥辉是受国有企业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委派,到非国有公司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认定季祥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贵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4年9月1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依照一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上诉人季祥辉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并无不当,但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新证据。 经查属实,证明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由三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该公司性质应认定为国有,季祥辉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依法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遂采纳贵港市检察院提出的季祥辉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抗诉意见,并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季祥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上诉人季祥辉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