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狄红生 通讯员 王俊祥)1月11日,临汾火车站工作人员在对旅客车票和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时,发现代某与其所持车票及身份证信息不符,拒绝其进站,代某随后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临汾站执勤民警对代某调查后,依法对代某做出了罚款200元,并收缴其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车票的行政处罚。 民警调查得知,该男子代某为在临务工人员,因其本人身份证遗失,便借用了其工友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警方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